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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2019-09-01 18:20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推动山东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党委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第三条  高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逐级抓好落实。

第二章  主体责任主要内容

第四条  高校党委责任

高校党委必须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本职、抓不好是失职、不抓是渎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

(一)组织领导责任

1.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2.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明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4.每学期至少听取1次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了解掌握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重要问题。

(二)教育管理责任

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根基,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2.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抓早抓小,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

4.加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宣传力度,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5.督促职能部门和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源头治理责任

1.优化学校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能任务。

2.完善责任体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实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4.落实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大学章程为龙头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立权力清单,厘清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形成权力目录,扎紧制度笼子。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6.做好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四)选人用人责任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科学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2.发挥校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校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选任德才兼备的干部。

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等规定,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落实“一报告两评议”,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

4.坚持选拔任用干部听取纪委意见制度,了解有关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对其使用的建议。

(五)正风肃纪责任

1.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党风、校风、教风、学风。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注重日常动态监管,加强督促检查,纠正观望等待、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严防纠而复生现象,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2.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着力做好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干部兼职等管理工作,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歪风,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以及违规兼职、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严肃查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3.加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后勤管理、招生考试、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和关口的监管。

4.完善信访机制,坚持和健全“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认真处理师生员工来信来访。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利益。

(六)支持保障责任

1.加强对学校纪委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支持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3.支持学校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支持学校纪委依纪依法履职,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规范一方工作、完善一套制度,有效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4.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养和使用力度。落实纪检监察干部有关政策待遇,为其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第五条  高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高校党委书记责任

高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要牵头抓总,按照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研究贯彻执行具体意见;要组织推动,紧扣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主要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强化教育,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带头讲廉政党课,通过廉政谈话、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要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校院(系)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上级和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督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要加强领导,加大对校纪委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突出加强对查信办案工作的领导,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为纪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示范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师生监督,带动各级领导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是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履职,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要督促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找准廉政风险点,指导制定风险防控制度;要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要支持配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配合分管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要按照“好干部”标准,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六条  高校职能部门和院(系)领导班子及成员责任

高校职能部门和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校党委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法规,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要加强风险防控,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防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强作风建设,规范使用“三公”经费,重点解决“四风”问题,强化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要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纪检委员依规依纪履行职责。

第三章  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机制

第七条  请示报告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高校党委每年年初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职能部门和院(系)党组织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第八条  专题会议和廉政分析机制。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校党委书记亲自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会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召开12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强化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廉政专题学习(培训)。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头讲廉政党课、作廉政报告。

第九条  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全委会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领导班子集中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班子成员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民主评议。

职能部门和院(系)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要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师生民主评议。

第十条  谈话约谈机制。坚持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每年组织对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干部聘任后,由学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廉政谈话。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书记要及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机制。高校党委要加强对职能部门和院(系)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建立规范科学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高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执行“一案双查”。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实行问责,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各高校党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委高校工委将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巡查,督促各高校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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